宝岛24 集团(以下简称“本公司”)根据以下使用条款提供行李临时寄存服务(以下简称“本服
务”)。使用本服务的客户(以下简称“用户”)同意本使用条款,并申请使用本服务。
第1条(使用费用)
- 1.行李(以下简称“行李”)每件每12小时收费500日元(含税),每24小时收费1000日元(含税)。
- 2.使用费用在行李寄存时预付。
- 3.即使在使用期间内提前取回行李,也不予退款。
第2条(使用方法)
- 1.用户可以在本公司指定的地点寄存行李。
- 2.返还行李给用户时,须在本公司寄存行李的店铺柜台进行。
- 3.寄存和领取行李时,请遵循本公司指定的手续。
第3条(责任范围)
- 1.本公司对行李寄存期间发生的损害、丢失、盗窃赔偿金额以使用费用为限。
但以下情况除外 :
・自然灾害、战争、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。
・行李内部原因造成的损害(例如,腐败、劣化等)。
- 2.本公司将在常温、常湿的店铺内或仓库内寄存行李,对于寄存期间行李的变质、变化等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第4条(禁止事项)
- 1.用户不得寄存以下类型的行李 :
・贵重物品(珠宝、手表等)・精密设备(电脑、数码相机、游戏机、平板电脑等)
・爆炸物、易燃物及其他危险物品
・易碎物品、生物、冷藏品、冷冻品、蔬果、鲜花、易漏水或易变质物品
・违反公序良俗的物品(毒品、危险药物等法律禁止使用的物品)
・上述未提及但本公司认为难以寄存的物品
第5条(使用时间及延⻓费用)
- 1.本服务的使用时间由本公司另行规定。
- 2.如果在使用期限内未取回行李,将收取延⻓费用:超时24小时以内的追加费用为1000日元,之后每超过
24小时的追加费用为1000日元。如果按照第7条第2 项规定存放在本公司指定的仓库,返回寄存店铺的时间也包含在延⻓费用内。
第6条(违反本条款时)
- 如果用户违反或疑似违反本条款,本公司可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检查行李。根据情况,在第7条规定期限内,本公司可以处置行李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。
第7条(寄存期限)
- 1.在店铺的最大寄存天数为3天。如果未取回行李,将移至本公司指定的仓库。
- 2.在本公司指定仓库的最大寄存天数为7天。超过此期限将进行处置。
第8条(其他的)
- 1.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,由本公司与用户协商决定。
- 2.本公司可自行决定更改本条款内容。